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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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考点1:占有

  一、占有概述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一)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应用提示】

占有的基本分类。

第一,有权占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的占有。

比如张某购买汽车交完车款办理完所有手续,把车开走――有权占有

第二,无权占有: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

比如王某在出租车上拾得前位乘客遗落的电脑笔记本――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应用提示】

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第一,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比如:在机场取行李,由于行李箱外型一致,拿错――善意的无权占有。

第二,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比如:在饭馆吃饭,看到邻座客人遗忘的书包,乘没人注意拿走――恶意无权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4、和平占有与****占有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应用提示】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自己是物的主人)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

比如,王某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居住为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他住主占有,不以所有的(物是他人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比如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使用他人房屋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举例】

王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承租人张某搬入房屋为直接占有;房屋所有人王某属于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取得

1、占有取得的方式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法律行为取得,如买卖;

(2)事实行为取得,如建造、先占;

(3)自然事件取得;

(4)侵权行为取得;

(5)占有推定取得。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包括确定丧失和推定丧失。

  二、占有的效力(因占有事实状态存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

【举例】

张三占有摩托车,首先推定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张三将摩托车转让给王五,推定张三对该车有权处分,免除其的举证责任。除非他人(比如李四说该车是张三盗窃的)提出反证。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1、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

2、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

3、他人如欲****,则须举证。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则须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