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土地征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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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家湾锰矿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松桃县冷水溪乡赵家沟 (以下简称乙方)

建筑土地征用合同

因甲方生产需要占用乙方土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甲方占用的 地,按松桃县政府通过的【2017】10号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地标准为 元;

二、乙方自愿将(地名) 的 地,面积 ,有偿转让给甲方用于堆沙、建房、修路等;

三、一次性转让金额: 元,大写金额: ;

四、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长期使用至杨家湾锰矿开采结束为止,公司不得转给其他人,且归乙方所有,在转让其间,甲方有权依法使用上述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五、乙方将其所辖地块转让给甲方后,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界限、勘定及维护,阻止其他人侵入所辖地块,若该地块转让前乙方与他人有任何纠纷或矛盾,乙方应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六、乙方代表声明赵家沟村委授权其签署本协议,且已完全了解本协议的内容,若无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代表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协议得以完全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赵家沟村委一份,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否则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赵家沟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建筑土地征用合同 [篇2]

甲方:敖勒召其镇马场井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鄂托克前旗公路管理段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乙方因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并结合实际,就鄂托克前旗公路管理段马场井公路养护管理站建筑、生活用地土地征用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敖镇马场井村(三二线5公里+ 240米处北侧、东侧)的.两块土地由乙方征用。

二、征用面积:乙方征用土地总面积为 22亩(其中公路北侧2亩、公路东侧20亩),其位臵与四至界线范围见本合同附图所示,且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三、征用期限:柒拾年(70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征用费用的支付方式:

乙方征用甲方的土地,一次 性 支 付 甲 方 土 地 征用费60000元(大写陆万元)。并由乙方给现土地承包使用权人建设砖混结构住房90㎡,建设标准化养殖棚圈一处。

五、该土地征收后,使用权归乙方。在征用使用期内,该征用土地地表和地下开发开采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乙方规划使用所征用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乙方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如因甲方阻挠而致乙方不能正常行使权利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六、征用期满后,就乙方在该土地地表的建设情况,根据当时的政策、法规及市场价由甲方收回。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双倍征用费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嘎查(村)委员会

法人代表(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