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汇编5篇

博学站 人气:1.08W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汇编5篇

货物运输合同 篇1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费率________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货物运输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____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单据或用以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限额支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报金、滞箱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3.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4.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甲方不予以承担。

5.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将本月帐目清单(如实报实销则提供发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帐目清单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据正式发票,发票开据后_________日内付款。

第五条货物灭损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_________元(国内航线)/国际_________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六条检验

运输过程中,允许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担保

为了顺利执行本协议,按时结清帐目,乙方应以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每张货运单_________元提供保证金或等值的房地产抵押等甲方认为满意的担保。

第八条转让

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_________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____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

费用的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十条抵消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协议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第十一条解除

1.甲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乙方将书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确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的权利乙方在_________日内未向甲方主张的,则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则另一方取得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因进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为一种不可能或一种沉重的负担,则乙方应许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为对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甲方将书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确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单据和文件乙方应当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复制。

5.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尚有甲方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乙方仍应当妥善予以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当然将按照本协议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违反本款的约定导致甲方受有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

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以下货物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内容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重量:_________________

2、到达地: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总价(含运输货物保险费):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

1、按照运输货物的____%进行支付。

2、运完付____%为质保金,视收货单位设备款支付情况按比例同步支付。

三、运输要求

1、每批货物发运前,乙方至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一式五联),后至甲方仓库提货,提货完毕后在产品发运单第三联(成品库)签收。

2、乙方随车带产品发运单前二联,其中收货单位联交收货单位验收用,回单联经收货单位签收后返回。本合同货物全部运完后凭回单结算运费。

3、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并最迟在两天内到甲方指定的仓库装车发运,并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做好接货卸车准备工作。若乙方逾期装车发运,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需支付____元/天违约金给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延迟装车发运,则乙方必须于次日装车发运。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批货物的发运单,自行组织该批货物的发运,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在乙方运输总价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时发运而引起收货单位投诉,造成甲方信誉损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中止双方的运输合同。

4、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坏均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运输前针对本合同承运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设备价格____万元的____%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甲方仓库到合同指定到达地交货后____天止。

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乙方发生的环安事故均有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存____份,乙方存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4

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1.0 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

1.1标的物: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开展产品运输服务的框架性协议,适用于甲方企业所生产的系列产品。

1.2路线范围:甲方与第三方(收货人)所确定的交货地点

1.3除本合同外,甲方在每次提供托运业务时需另行通过托运单的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1.4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仅对应乙方。乙方因此而与其他单位发生的所有业务关系(例如再委托、结算等)均与甲方无关,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直接向甲方负责;

1.5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xx年___月___日起至20xx年 ___月___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展合同的期限。

2.0运输价格:

2.1以上运价均为一次性包干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保险费、路桥费、养路费、税费、运输发票开具费用、罚款及其与第三方发生的其它运杂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3.0运输期限、货物包装:

3.1运输期限(或运到期限):运输期限是指双方约定的货物从起运至货物送达目的地所需的时间。根据各线路长短的不同,运输期限也有所不同,具体到达日期由双方在托运单上进行标注。

3.2包装标准:按甲方的出厂标准执行

4.0操作流程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托运单)→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装运→双方验货签收→发往目的地交货→收货人验签→验收后取回单→将回单交回甲方→甲方承付运费。

5.0托运通知

5.1运输指令以书面形式,由甲方直接向乙方委派的常驻随车人员发出;

5.2非出于必要原因甲方不得随意对指令容进行更改或者取消;

5.3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属于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共同产生效力。乙方制作、提供的单据上所附格式条款与本合同冲突的,概以本合同为准。

6.0提货手续、货物装运、提货验签:

6.1货物装卸:乙方上门提货,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装车;

6.2提货手续的办理方式:

6.2.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指定了代表的,应具有长期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乙方由指定代表办理提货手续、承运货物;作为乙方的指定代表,在接到甲方运输指令后,可直接代表乙方办理手续而无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6.2.2乙方上述人员办理提货手续后,凭相应的提货单到甲方仓储处或指定现场报到装货,并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6.4节假期间的运作:乙方应提前20天向甲方做出书面节日运作安排,报甲方备案。超出计划安排时间的,甲方应提前48小时告知乙方具体运输计划,乙方应积极配合,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6.5甲方发货清单为一式贰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壹份,乙方持有壹份。

7.0货物交付、验收、回单

7.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乙方负责安排卸货;

7.2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

7.3收货人验收货物后,乙方应将其所执发货清单交由收货人签字/盖章后,一份交收货人作为收货凭证,其余由乙方留存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回单由乙方送回);货物发生毁损、短少的,由收货人将破损情况在回单或者其他资料上标注。

8.0权利与义务

8.1甲方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结算运费;

8.2甲方不得指令乙方运输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8.3甲方应当督促乙方所派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8.4在取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从客户处拉回指定货物。非因乙方擅做主张,甲方不得拒绝对因此产生的运费进行结算;

8.5乙方应将货物安全、及时抵达目的地。货物装上车辆后,保管之责转到乙方。

8.6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及起重设备应该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

8.7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谅解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8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如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9.0 运费结算:

9.1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具体操作方法为乙方在每个月的 ___日向甲方提供汇总双方 上月___日至最后一日交易情况的《对帐单》供甲方核对,核对完成后甲方于次月___ 日前向乙方付款(节假日顺延);如双方对《对帐单》内容有异议,则应根据本合同、出货单、回单等资料进行核对并视必要进行调整;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对帐单》,甲方以单位盖章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给乙方;非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不得延期;

9.3甲方到期应付货款以支票形式支付,也可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乙方指定银行帐号信息见本合同右下角。

9.4 乙方将结算期间所有的回单完整地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当给其结算支付运费;在出现回单遗漏时,甲方方可暂停遗漏回单的结算。

10.0 违约责任:

10.1甲方因货源、搬运等问题造成乙方无法在车辆到达后的24小时内装运完毕的,按200元/天进行处理;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适合要求的车辆按时装运,造成延误装运期的,按200元/天进行处理。

10.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3、8.6条款的,按每次100元进行处理;

10.3 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目的地,按本次运费每日 0.5 % 的比例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因迟延到达导致收货人拒收或退货,乙方应无偿将货物拉回交予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10.4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1收货方收货时,发现货物有短少、损坏,可按货物损失金额向乙方索赔;由收货方把具体损失数量如实、清楚地签注在回单上,由甲方在结算运费时予以代扣;

10.4.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费中已包含货物保险费用。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应尽快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迅速报甲方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补救,以便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于货物损失,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赔付,乙方赔付完成后,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归乙方所有,保险公司免赔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

10.5乙方拒绝开具等额发票或者开具虚假的发票,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10.6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任何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构成其他违约情形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论何种违约情形,除有特别约定外,违约金数额为违约行为发生日止未结算金额的20% ;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可要求按损失进行赔偿;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

11.0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包括因拒绝开具发票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 其他约定:

为落实本公司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180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甲方对运输车辆提出以下要求

12.1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管,尾气对环境影响要求加以控制,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对尾气排放的要求。

12.2做到特种吊车车辆的液压件保持完好,无泄漏的现象。

12.3对突发事故造成油污,由乙方负责清洗,后果由运输方承担。

12.4加强对运输和起重车辆的车质的监管,起重设备的额定载重应满足货物运输要求,装运货物时施加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12.5对突发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由乙方负责救治及现场处理,后果由乙方承担。

12.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 篇5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

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第六条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第十一条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

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第十八条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

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