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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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元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

征地安置补助协议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因 项目建设需要,甲方依法按程序征收 乡(街道办事处) 村 组的集体土地。根据现行安置补偿政策,乙方经被征地村组提名并经公示无异议属于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的安置对象,甲方对乙方予以失地安置,现双方就安置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失地安置以货币方式进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人民币 元(大写: )。

二、安置补助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领取该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其他方式的失地补偿。

三、乙方按照自愿原则,在领取本协议约定安置补助费后30天内向当地基层组织(办事处)提交参加社会保障的书面申请。甲方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乙方逾期未申请的,甲方不再承担相应义务。

四、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安置补助费,承担相应损失;乙方未按时领取安置补助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代表、监护人)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份,社保、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甲 方:

甲方代表:

经办人:

乙 方: 二○一 年 月 日

征地安置补助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白塔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帐户,致使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取得征地补偿费,由甲方应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