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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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关口垭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用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公路用地,需征用乙方承包经营或使用的部分土地,山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鄂政办【2004]3号和长政办发【2004] 146号文件,甲、乙双方就用地补偿安置问题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面积、类型

此次征用乙方经营或使用的土地 亩,其中旱地 亩,水田亩,桔园 亩,茶园 亩,用材林 亩,薪炭林 亩,灌木林(荒山) 亩,宅基地 亩,空闲地 亩,竹林 亩。

二、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经济林木补偿以及土地安置补助费 元,村级安置补助费 元(土地补偿费)。

三、付款办法

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安置办法

乙方自愿金额领取土地安置补助费和村级安置补助费,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再向甲方提出调整山林、土地、宅基地、园田、饲料地等要求。

五、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山林土地清障后交付给用地方使用,保证工程顺利施工,若在规定期限内不清障结束,所造成损失,甲方与用地方概不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矿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关口垭村委会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用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篇2]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 (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17]73号、资府发[2017]152号、简府办函[2017]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 无 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217.44 ㎡(其中:砖混房屋 123.84 ㎡,砖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 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 私产 ,土地性质属于 农村集体土地 。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 货币补偿,自行拆迁 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7]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17]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7 元;(2)砖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

第四条 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11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2年 11 月7 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 ㎡×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